中国食品安全杂志社主办

中国食品网

2022-02(下)江苏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典型案例

2022-04-01 12:12:22来源: 《中国食品工业》

文 / 石谢新

2019年8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2.0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轻罚工作。


近两年来,江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统筹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先后对全省6000余家轻微违法经营者实施免罚。2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食品行业。


苏州: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副食品商店在淘宝平台销售的鸡蛋干商品标题中含有“低脂”字样,但其外包装上标注的脂肪含量为“每100g含15.3g”,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所规定的“低脂肪”标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此外,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八珍糕商品详情中使用“益脾健胃”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为投诉人办理退货,依法不予处罚。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商店经营者身为残疾人仍坚持创业的特殊情况,主动向其讲解网络电商经营规范,指导其对网页宣传内容查漏补缺,鼓励其自食其力、合法创业。


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鲜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数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其标示为“0.4g/100g”,该数值小于0.5g,根据GB28050-2011的规定,数值小于0.5g的应标示为“0”。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提交了涉案“海鲜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中脂肪含量为0.4g/100g,与其产品标签标示数值相符。鉴于当事人生产主体资格合法,其标注的数值为实测值,标注清晰、准确,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当事人及时对产品标签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依法不予处罚。


无照经营蔬菜水果案


樊某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泰州市高港区某社区供销社从事蔬菜、水果零售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属于试营业阶段,无经营利润。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持续时间短且从事的是谋生性经营,后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积极配合调查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沛县: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沛县某食品店销售的“达建园”牌蓝莓李果经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抽样检验,亮蓝、苋菜红的实测值分别为0.036g/kg和0.18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0.025g/kg和≤0.05g/kg标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蓝莓李果货值金额81.2元,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已申领了食品经营许可,违法经营的食品数量不多、价值不高,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本案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


0
0

我来说两句